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告 徐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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