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林素鈴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
壹元,折合銀元柒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壹拾肆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