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1年度壢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林素鈴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
  壹元,折合銀元柒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壹拾肆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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