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
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次,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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