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瑞晟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瑞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瑞晟因侵占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侵占、贓物及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次、5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與㈢案件合併執行,合計刑期為4年6月。受刑人於民國10
0年9月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
1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