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晉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晉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10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㈢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㈠案件合併執行,合計刑期為4年5月。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月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5年6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