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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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丁○○○附民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訴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於民國99年8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月31日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核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倬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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