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葉俊宏
被   告 省電王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28日看到自由時報上被告公司之徵才廣
告,應徵業務幹部,徵才廣告載明起薪每月3萬元,原告因
此前往應徵,被告公司錄取原告擔任業務幹部,原告自104
年8月10日到職,工作至104年8月24日止。原告於面試及複
試時均曾詢問薪資多少,但被告公司之陳經理始終並無明確
答覆,並未告知職前訓練時無薪資。因此,原告之薪資應為
自由時報所刊登之徵才廣告即月薪3萬元。除前揭月薪外,
被告並同意職前訓練會補助每日200元,而原告於104年8月
10日至104年8月14日共5日期間為職前訓練,故此5日為職前
訓練期間,每日除月薪外,被告應再補助職前訓練會補助每
日200元。有104年9月10日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二)調查事實結果:1.勞方主張依公司在自由時報之徵才廣
告,明訂業務幹部月薪3萬元以上,此為雙方所不爭議。2.
勞方104.8.10進入公司,104.8.24離職,公司主張已告知
104.8.10-8.14為職前訓練每日補助200元,勞方主張除每日
應領薪資外,公司同意每日另給付職訓津貼200元」可證。
㈡原告自104年8月10日到職,工作至104年8月24日止,工作日
數15日,以日薪1,000元計算,共計薪資15,000元(計算式
:1,000元×15日=15,000元);又104年8月10日至同年8月
14日為職前訓練,共計5日,被告同意除每日應領薪資外職
前訓練期間每日補助200元,共計應補助1千元(計算式:
200元×5日=1,000元),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16,000
元,惟被告僅給付原告3,500元,尚應給付原告薪資12,500
元(計算式:16,000-3,500=12,500元)。兩造雖曾為勞
資爭議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被告仍拒絕給付原告上開金額

㈢原告係應徵業務幹部,當時被告公司之 陳冠瑋 指派原告至建
築工地現場,調查訪查表上所記載之狀況,後續要推銷太陽
能熱水器與熱泵熱水器類之器材。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新建社區訪查表、業務日報表、新建社區行銷
資料表、自由時報、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而被告
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
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
。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
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
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被告既為原告之雇主,而原告於前揭時期亦有提供勞務
之行為,則被告對原告負給付薪資之義務,要無疑義。從而
,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
明文,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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