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徐木錡
代 理 人 陳松林
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芳元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6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