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徐木錡
代 理 人  陳松林
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芳元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6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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