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乙○○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3人間因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8,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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