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