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第15頁為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