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瑞洋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
.青埔村五鄰青埔子七七號大江購物中心...」應更正為「...福興村大池塘購物中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青埔村五鄰青埔子七七號大江購物中心...」應更正為「...福興村大池塘購物中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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