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為正當。是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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