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請人永多金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何仁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穎鋐機電工程│高雄銀行桂│01300-9│7,670元│98年2月28日│BTP0000000││││有限公司│林分行││││││├──┼──────┼─────┼──────┼────────┼───────┼──────┼───┤│002│富彰營造有限│高雄銀行大│11653-5│12,808元│98年1月25日│AGP0000000││││公司│發分行││││││├──┼──────┼─────┼──────┼────────┼───────┼──────┼───┤│003│雙漢企業有限│臺灣銀行大│041399│95,218元│98年2月28日│AC0000000││││公司│昌分行││││││├──┼──────┼─────┼──────┼────────┼───────┼──────┼───┤│004│常英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28,590元│98年2月28日│YC0000000││││有限公司│行博愛分行││││││├──┼──────┼─────┼──────┼────────┼───────┼──────┼───┤│005│燁伸工程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0,400元│98年2月28日│AD0000000││││公司│行苓雅分行││││││├──┼──────┼─────┼──────┼────────┼───────┼──────┼───┤│006│智元工程有限│合作金庫商│69460-7│26,584元│98年2月28日│LK0000000││││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007│台灣冷作企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21,707元│98年2月28日│CN0000000││││有限公司│行大發分行│-100│││││├──┼──────┼─────┼──────┼────────┼───────┼──────┼───┤│008│長秋企業有限│第一商業銀│00-000000│13,279元│98年1月31日│UB0000000││││公司│行林園分行││││││├──┼──────┼─────┼──────┼────────┼───────┼──────┼───┤│009│巴特爾機械工│第一商業銀│000000000│9,017元│98年2月5日│XA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林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