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О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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