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О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月八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三三九五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三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