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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