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世昌 被告 陳鯤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沙交簡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法官何世全法官廖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