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媜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媜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素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素媜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尚待交互詰問證人以釐清案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理由,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本院現已將被告陳素媜審結,再無勾串證人之虞,而被告陳素媜未經判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原所羈押之理由不復存在,但被告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且依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陳素媜曾有逃匿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畏罪逃亡之虞,應以具保方式,保全被告續行日後刑事訴訟程序,因被告有羈押之理由,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相當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桂大永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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