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葉0晴
法定代理人 葉0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惠敏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