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97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王菊 等人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完整姓名及
地址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之
被告姓名均記載不完全,本件卷內已有相關地政及戶籍資料
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
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諸如:遺產分割協議之人是否應
為「王菊、 蔣家成蔣家正蔣家玲 」?而系爭房地現已贈
與給「 蔣聲宏蔣雅帆蔣雅淳 」,惟起訴狀記載均以蔣*
*代之,原告迄今未以書狀補正。
三、另聲明中所載部分時間似與卷內事證不符,另聲明三後段所
載王菊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所為之登記行為予以撤銷,意
思為何?是否與聲明二重複或與聲明四重複?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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