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743號
原 告 翁欽隆
訴訟代理人 翁偉翔
被 告 徐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侵權行
為地則為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
訴狀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