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救字第5號聲請人 陳國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 王一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112年司執字533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執行費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頊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付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