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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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蔡欣恬 被告 張和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嘉交簡字第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欣恬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07號,被告 陳和義 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