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末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五、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各種類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至4款之規定,不得合併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故本院自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說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年6月20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號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90、5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5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90、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5月(計算式:
5月+5年8月+4月=6年5月)之範圍。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經本院發函請被告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被告並無表示任何意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9月2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41號112年4月1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41號112年5月3日編號1-2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2月5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98號112年5月15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98號112年6月10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5年4月000年00月間某日本院111年訴字第290號、第585號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訴字第290號、第585號112年6月20日編號3-4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90號、第5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共5次)109年12月13日至110年5月6日本院111年訴字第290號、第585號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訴字第290號、第585號112年6月20日5詐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26日本院111年訴字第290號、第585號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訴字第290號、第585號112年6月20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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