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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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莊富元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内頁影本(須補登至本函送達之日後)。
三、請提出資料說明聲請人更生聲請(如係依消債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者,則為調解聲請)前2年内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關於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之所有權,請陳報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節。
四、聲請人自陳現任職於全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領取約32,000元之薪資。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具體工作内容、公司聯絡地址、雇主之姓名及連絡方式,並請提出「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每日、每月可得薪資各為何?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原因。
五、請聲請人以表格方式陳報聲請更生後迄今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不包含扶養費用);或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即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六、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所稱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親 莊昆雄 、母親 蔡伯惠 )有無其他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兄弟姐妹等)?又受扶養人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
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如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受有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八、聲請人所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承租人欄位並非聲請人本人,請說明原因,並請提出聲請人繳納房租之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曾於「100年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金融金構進行前置協商,當時方案並經法院認可(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88號民事裁定),請說明當時協商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