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09號聲請人光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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