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張藝 諼即李 怡慧 債務人 張鑫 陽即 李國珍
一、債務人 張藝諼 即 李怡慧 、 張鑫陽 即李國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藝諼即李怡慧於民國91年12月至95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鑫陽即李國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8,13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藝諼即李怡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鑫陽即李國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藝諼即李│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466%│││18131│怡慧、張鑫│0月1日起│││││元│陽即李國珍││││││││││││││││││└──┴───┴─────┴──────┴──────┴───────┘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藝諼即李│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31│怡慧、張鑫│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即李國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