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林孟賢 被告 賴宏文
劉進盛 廖峯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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