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

原告 陳易萍

被告旭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4300元後,尚餘440元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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