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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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八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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