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偉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9,35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4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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