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5,200││├───────┼────────┼──────┤│第一審公示│200│││送達登報費│││├───────┼────────┼──────┤│合計│135,4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