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