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477號),本院認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乙○○明知對於他人之邀而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目的而有所預見,竟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將其個人之身份證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忠 」之男子,而自94年9月19日起至94年10月12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14之1號之名毅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名毅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嗣該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明知名毅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聯絡(原聲請意旨另認其與名毅公司實際負責人甲○○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云云,惟共同被告甲○○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另行審理),連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7紙,金額合計為0000000元(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高堃營造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由各該營業人持以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28234元(各營業人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名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談話記錄、申報書跨中心查詢、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
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之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71條之法定刑則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所為之幫助行為雖僅一次,惟其所幫助之正犯係為數次犯罪行為,如依新法即須分論併罰,依幫助犯之從屬性理論,被告將因而論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數罪;倘依修正前規定,因正犯論以連續犯一罪,被告亦僅犯幫助連續一罪,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將正犯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㈢、就罰金刑部分,本件被告所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法定本刑分別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依據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其罰金部分之最低額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惟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其罰金之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本件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
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一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綜此,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處斷。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予敘明。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乙○○以提供身分證個人資料之方法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與共犯甲○○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而共犯本件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惟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係供稱將其身份證件交予綽號「阿忠」之人辦理名毅公司登記負責人,並不認識甲○○等語,另據共同被告甲○○亦供稱:並不認識被告乙○○等語,另遍查全卷,僅本件同案被告 林坤煌 (即自94年10月12日起擔任名毅公司名義負責人,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訊問時供稱:公司實際負責支付及領取工程款之人為甲○○等語,此外,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與甲○○共犯本件犯行,是聲請意旨所認,尚有誤會。又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另記載被告就名毅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大周工程有限公司等部分,亦涉此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之幫助犯云云,惟查:被告係自94年9月19日至94年10月12日止擔任名毅公司負責人,是如附表二所示之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時間均非於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時間,此有上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等附卷足憑,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之犯行,是該等犯行尚難認係被告所為,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既認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提供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供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使用之行為,助長渠等利用被告掛名公司負責人之機會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惟審酌其係為一時貪圖小利始觸犯刑章,其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僅係人頭,並非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之成員,可責性應屬較輕,而其雖有獲取代價,但應非屬暴利,且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減其宣告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復明知名毅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將原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文書之犯意,自各該公司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計97紙(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8紙),金額合計000000000元(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作為名毅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惟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取得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之虛偽統一發票,供作名毅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扺銷項稅額,而認被告於各該期之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申報營業稅之行為,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卷附名毅公司所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所填載之報表,為公司履行公法義務而為,其性質非屬業務文書,縱有虛偽登載,亦與刑法第215條規定之要件不合,原聲請書認係屬業務文書應有誤會,從而,公訴人認被告填載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而為行使之行為,亦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容有未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惟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幣│開立日期││││張數│幣:元)│:元)││├──┼────────┼──┼──────┼──────┼─────┤│1│高堃營造有限公│1│180000│9000│94.10│├──┼────────┼──┼──────┼──────┼─────┤│2│紀華營造有限公司│4│0000000│95234│94.10│├──┼────────┼──┼──────┼──────┼─────┤│3│鎮鋐技術工程有限│2│480000│24000│94.10│││公司│││││├──┼────────┼──┼──────┼──────┼─────┤│合計││7│0000000│128234││└──┴────────┴──┴──────┴──────┴─────┘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幣│開立日期││││張數│幣:元)│:元)││├──┼────────┼──┼──────┼──────┼─────┤│1│大周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0│151600│95.04│├──┼────────┼──┼──────┼──────┼─────┤│2│翔勝工程有限公司│1│150000│7500│95.05│├──┼────────┼──┼──────┼──────┼─────┤│3│春旭工程企業有限│1│300000│15000│94.12│││公司│││││├──┼────────┼──┼──────┼──────┼─────┤│4│長耀建設股份有限│8│0000000│106579│95.07~│││公司││││95.08│├──┼────────┼──┼──────┼──────┼─────┤│5│仲強有限公司│4│0000000│213750│95.05~│││││││95.06│├──┼────────┼──┼──────┼──────┼─────┤│6│品岡企業有限公司│2│0000000│52000│94.11~│││││││94.12│├──┼────────┼──┼──────┼──────┼─────┤│7│廣義建設股份有限│1│0000000│180500│95.09│││公司│││││├──┼────────┼──┼──────┼──────┼─────┤│8│卓見綜合企劃有限│1│26000│1300│95.05│││公司│││││├──┼────────┼──┼──────┼──────┼─────┤│9│正中企業股份有限│2│0000000│51500│95.03~│││公司││││95.04│├──┼────────┼──┼──────┼──────┼─────┤│10│經惠企業有限公司│11│0000000│152172│95.06│├──┼────────┼──┼──────┼──────┼─────┤│11│環康實業股份有限│2│300648│15032│95.06~│││公司││││95.12│├──┼────────┼──┼──────┼──────┼─────┤│12│燁陞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0│64000│94.11│├──┼────────┼──┼──────┼──────┼─────┤│13│高堃營造有限公司│1│94500│4825│94.11│├──┼────────┼──┼──────┼──────┼─────┤│14│開立工程股份有限│3│00000000│745000│94.11~│││公司││││94.12│├──┼────────┼──┼──────┼──────┼─────┤│15│仕東工程有限公司│17│00000000│0000000│94.12│││││││95.03~06│├──┼────────┼──┼──────┼──────┼─────┤│16│圓邦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00│852405│95.01~│││││││95.02│├──┼────────┼──┼──────┼──────┼─────┤│17│鋼管建築工程股份│2│0000000│251500│94.11│││有限公司│││││├──┼────────┼──┼──────┼──────┼─────┤│18│泰常有限公司│5│0000000│150000│95.11│├──┼────────┼──┼──────┼──────┼─────┤│19│佳振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0│100850│94.11~│││││││94.12│├──┼────────┼──┼──────┼──────┼─────┤│20│廣興林業景觀工程│1│303450│15173│95.12│││企業有限公司│││││├──┼────────┼──┼──────┼──────┼─────┤│21│達煌工程有限公司│4│0000000│250000│94.11~│││││││94.12│├──┼────────┼──┼──────┼──────┼─────┤│22│旭恩工程行│4│0000000│236500│94.11~12│││││││95.05~06│├──┼────────┼──┼──────┼──────┼─────┤│23│紀華營造有限公司│9│0000000│176194│95.02~│││││││95.06│├──┼────────┼──┼──────┼──────┼─────┤│24│鉅盛營造有限公司│2│0000000│71428│94.11│├──┼────────┼──┼──────┼──────┼─────┤│25│弘傑工程有限公司│1│750000│37500│95.08│├──┼────────┼──┼──────┼──────┼─────┤│26│興勝工程行│1│190476│9524│95.06│├──┼────────┼──┼──────┼──────┼─────┤│27│信葳企業有限公司│1│160000│8000│95.02│├──┼────────┼──┼──────┼──────┼─────┤│28│巨力營造有限公司│8│0000000│376355│94.11~12│││││││95.03│├──┼────────┼──┼──────┼──────┼─────┤│29│勤順工程有限公司│1│380953│19047│95.08│├──┼────────┼──┼──────┼──────┼─────┤│30│東軒工程有限公司│9│00000000│0000000│95.03~│││││││95.08│├──┼────────┼──┼──────┼──────┼─────┤│31│驖之環境藝術企業│4│829500│41475│95.11~│││社││││95.12│├──┼────────┼──┼──────┼──────┼─────┤│32│鎮鋐技術工程有限│21│689180│560594│95.03~│││公司││││95.12│├──┼────────┼──┼──────┼──────┼─────┤│33│雍盛營造有限公司│1│200000│10000│95.10│├──┼────────┼──┼──────┼──────┼─────┤│34│山福水電空調有限│2│434000│21700│95.05~│││公司││││95.06│├──┼────────┼──┼──────┼──────┼─────┤│35│群興工程顧問股份│2│191229│9561│95.10│││有限公司│││││├──┼────────┼──┼──────┼──────┼─────┤│36│春城營造股份有限│5│00000000│681464│94.11~│││公司││││95.04│├──┼────────┼──┼──────┼──────┼─────┤│37│盈成工程有限公司│1│900000│45000│95.10│├──┼────────┼──┼──────┼──────┼─────┤│38│經典景觀工程有限│3│0000000│200000│95.11~│││公司││││95.12│├──┼────────┼──┼──────┼──────┼─────┤│39│玉龍企業社│7│00000000│950000│95.11~│││││││95.12│├──┼────────┼──┼──────┼──────┼─────┤│40│宏大實業社│2│600000│30000│95.10│├──┼────────┼──┼──────┼──────┼─────┤│41│智煌企業有限公司│2│960000│48000│95.05~│││││││95.06│├──┼────────┼──┼──────┼──────┼─────┤│合計││164│000000000│00000000││└──┴────────┴──┴──────┴──────┴─────┘附表三┌──┬────────┬──┬──────┬──────┐│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幣││││張數│幣:元)│:元)│├──┼────────┼──┼──────┼──────┤│1│將原實業有限公司│21│00000000│0000000│├──┼────────┼──┼──────┼──────┤│2│艾芙頓企業有限公│6│0000000│121828│││司││││├──┼────────┼──┼──────┼──────┤│3│隆台達興業有限公│13│00000000│0000000│││司││││├──┼────────┼──┼──────┼──────┤│4│榮仁實業有限公司│7│00000000│0000000│││││││├──┼────────┼──┼──────┼──────┤│5│三志興業有限公司│21│00000000│0000000│├──┼────────┼──┼──────┼──────┤│6│臺灣肯訊科技有限│29│00000000│0000000│││公司││││├──┼────────┼──┼──────┼──────┤│合計││97│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