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慈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宗叡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房屋市價之結果,以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0,194元(見本院卷第64、9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