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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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