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乙○○被告瑨億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84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742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197,000元,系爭執行事件之抵押物價額為4,238,899元,上開抵押物價額並未少於上開債權額,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債權額4,197,00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