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翊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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