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告 張立潔 法定代理人 羅玉玲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被告 張展翊 法定代理人羅玉玲被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大業 被告 張忠男 訴訟代理人 陳大慶 被告 陳碧華
陳碧月 張碧枝 00000000 陳碧美 000 陳碧燕 張育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有土地,其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參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家玲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編號新北市八里區中山段110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10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1255地號53,1001618.41/322,685,53321257地號53,100178.971/32296,97831258地號53,1009.431/3215,64841259地號53,10077.81/32129,09951266地號53,1005.371/328,911合計3,13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