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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