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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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 顏貳德 (即顏 王麗珠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顏貳德(即顏王麗珠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份分配協議書之印鑑)。
二、台端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未載明台端分配之股數(如全部或被繼承人持有之股份數),請重新提出記載明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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