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訴人 賴寬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愛卿 等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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