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 陳信穎 被上訴人 謝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0,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