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民國97年6月20日為警查獲後即交付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接押迄今已2個多月,請審酌㈠被告自警訊、偵查及至本院訊問時對所涉大部分案情,除少部分尚待釐清外,餘均已供述明確,坦承不諱,並深具悔意,且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有串證或逃亡之虞。㈡又被告之父 蔡玉瑞 罹患鼻咽癌須長期接受醫療(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而被告為家中唯一男孩(參戶籍謄本),亟須協助照料父親病情。㈢被告本人除罹有眼球萎縮(左)、慢性結膜炎(左),宜長期接受治療外(參佳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另因車禍造成左鎖骨骨折及身體多處擦傷,於97年5月13日至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急診並住院進行開放性復位植入固定物手術,於同年5月16日出院,5月22日、6月9日門診治療(參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且尚須進行手術以取出前所植入固定物。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13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被告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完全無關,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之父蔡玉瑞雖罹患鼻咽癌須長期接受醫療,有被告提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稽,然被告家中尚有母親 蔡盧秀蓮 及胞姐即同案被告 蔡依玲 可共同照顧其父,應尚無除被告返家外,無法得到完善照料之緊急情況;再被告因車禍而於97年5月13日至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急診並住院進行開放性復位植入固定物手術,雖陳稱尚須進行手術以取出前所植入固定物,然此部分之醫療必要性,未見其提出該醫院之證明文件以實其說,是依被告之身體現況,尚非屬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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