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登淵選任辯護人朱浩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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