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竝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錤 被告 劉汝洲 上列被告劉汝洲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44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