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4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家豪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家豪為 陳慧懋 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王家豪因對其母陳慧懋有家庭暴力行為,經陳慧懋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核發99年度家護字第12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裁定內容為:王家豪不得對陳慧懋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陳慧懋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應於
99年11月28日上午12時前遷出陳慧懋之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住居所,並將全部鑰匙交付陳慧懋;並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陳慧懋上址住居所及其他家庭成員 王春花 經常出入之場所即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15衖1號3樓;另應於99年11月28日上午12時前,在陳慧懋上址住居所,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連同行車執照、鑰匙等交付予陳慧懋。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0個月,王家豪已收受該保護令,並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詎王家豪依上開保護令裁定內容遷出陳慧懋上址住處後,因無家可歸,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0
0年1月16日晚間7時30分許,至陳慧懋上址住處,用力將該址鐵門拉開後,開啟鐵門無故侵入該址陳慧懋之住處內,而違反上開保護令所為應遠離陳慧懋上址住處至少100公尺之裁定。王家豪進入上址陳慧懋住處後,曾撥打電話與陳慧懋聯絡,於電話中又與陳慧懋發生爭吵,王家豪因此心生不滿,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晚間某時許,持陳慧懋放置在該址屋內,先前用於粉刷該屋所剩之油漆半桶,朝該址1樓客廳地板潑灑,致該址1樓客廳地板污損而難以清除,足生損害於陳慧懋,而王家豪於潑漆後未久,因得知其友人可提供住處借宿,遂離開上址陳慧懋住處。嗣陳慧懋接獲鄰居通知,於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許,返回上址住處查看,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慧懋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㈢王家豪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1295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99年11月16日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暨手機簡訊照片
2張。
三、核被告王家豪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王家豪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2罪間,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被告王家豪所犯上開違反保護令罪及毀損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王家豪為被害人陳慧懋之子,不思孝順母親,反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在先,及至本院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猶無視於保護令之內容,而為本件犯行,並持油漆潑灑毀損告訴人之住宅,顯然漠視法律禁令,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王家豪前於100年1月間,因違反保護令及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拘役40日確定(現在執行中);又於100年1月間,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尚未執行),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其行為確已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實值非難,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害人並表示希望被告可以確實反省,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
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