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鄭顯業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律師被告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樑 被告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康定外送分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許明怡 被告 林京堂
林正盛 楊秋玲 徐苺 徐曜東 楊芝樺 江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郁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如欲委任 鄭志涼 為訴訟代理人,請於下次庭期前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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