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任京皓 (韓國籍人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玉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七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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